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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駕出了車禍應該由誰負責

1 試駕出了車禍應該由誰負責

現在很多賣車的4s店都能夠讓消費者試駕來體驗駕車的實際感受,這樣的方式也能夠提高銷售量,但是試駕也是有風險的,試駕出了車禍應該由誰負責,法律是如何規(guī)定的,小編整理了“試駕出了車禍應該由誰負責”的內容為你答疑解惑。

試駕出了車禍應該由誰負責

1、對內,試駕者和汽車銷售商都應當適用侵權法的規(guī)定,按過錯大小確定責任;對外(及對事故受害人),則應當由試駕者與汽車銷售商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2、對內在確定試駕者與汽車銷售商責任大小時,

(1)應審查汽車銷售商在試乘試駕活動中有無過錯。因為作為經營者,汽車銷售商有義務保證消費者的財產與人身安全,試駕時必須盡到審查駕照、合理提示車輛特性及試駕路線、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車輛等基本保障性義務。

(2)應當適當平衡利益與風險。因為汽車銷售商對試駕車輛仍保有實際支配力與監(jiān)管力,且提供試乘試駕服務本身就是其市場營銷的手段,得以從中獲取潛在客戶、贏得商業(yè)利益,理應對試駕活動承擔相應的風險;而對試駕者來說,試駕行為使其直接操控試駕車并從中獲取了標的車輛有關性能的直觀感受,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車輛的支配者及運行利益享有者。

綜上,根據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原則,試駕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汽車銷售商與試駕者內部賠償時,雙方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外按份承擔賠償責任。

3、對外,第三方被造成損害請求賠償時,汽車銷售商與試駕者應當共同承擔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外的連帶賠償責任。

交通法規(guī)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機動車來歷證明;

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發(fā)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fā)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并監(jiān)制。

第十條 準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yè)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guī)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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