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違章記分之后,消分、交罰款,然后就認命了。實際上,如果我們跟交警們講講理,還是能夠取消違章記錄,免于記分和罰款的,而這個“講理”的過程,就叫做“行政復議”。那么交通違規(guī)如何申請行政復議?交通違章復議書怎么寫有效?下面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交通違規(guī)如何申請行政復議
這個交通違規(guī)如何申請行政復議第一必須注意的是,申請交通違章行政復議不代表可以對于原先的處罰置之不理,需要先繳納應繳的罰款,這個罰款會在的復議成功后退還給你。若逾期未交繳,會被收取一定數量的滯納金,每日收罰款額3%的費用。
二、交通違章復議書怎么寫有效
申請人:袁xx,男,20XX年3月11日出生,漢族,身份證:330x13,系xx市xx縣城關辦事處人。聯(lián)系地址:xx縣城關xx路財政大樓1105室。聯(lián)系電話:1350x25。
被申請人: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事項:請求撤銷被申請人第33102x488142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事實和理由:
20XX年7月25日11時43分,申請人袁xx去xx小學接小孩,由于xx路xx小學路段及附近xx東路、xx路均無停車位,在不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的情況下申請人只好選擇路邊臨時等候,期間車未熄火,申請人一直在車上,11時45分,申請出車去接小孩,在不到一分鐘的時間里被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協(xié)警以“不按規(guī)定停放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為由拍照貼單,11時46分申請人返回車上時,該協(xié)警正準備離開,申請人向其提出特殊地段、臨時???、人未離開現場、未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等申辯意見,并要求說明違法行為的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該協(xié)警表示《違法停車告知單》填開后無法收回作廢,其只管拍照貼單,不負責解釋,不接受申辯,要求申請人到市區(qū)中隊接受處理。20XX年9月13日上午9時,申請人到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城區(qū)中隊窗口接受處罰,提出特殊地段、臨時???、人未離開現場、未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等申辯意見,并要求說明違法行為的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該窗口經辦人表示只負責打罰單,不接受申辯、不負責說明,要申請人去找領導,申請人到市區(qū)中隊幾經周折找到值班領導,向其說明情況,并提出特殊地段、人未離開現場且未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情況下短暫??寇囕v,不應該處以150元罰款,該指導員表示只要拍照時停在禁停路段,司機不在車上就要處以150無罰款,不接受陳述申辯。申請人又要求說明違法行為的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處罰,該領導隨即打了多個電話詢問,都未得到明確答復,申請人等了十多分鐘,再次要求說明違法行為的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以便教育本人,減少再次違法,該領導惱羞成怒,放話說:“才9點多鐘就來辦公室要求民警說明理由,難道都由你啊?又不是沒見過你這樣的人,你不服去告好了!”申請人無奈,只好到窗口接受處罰,窗口女性經辦人要求申請人簽字,申請人提出應由交通警察出示執(zhí)法證件并先簽字,被告知經辦人無執(zhí)法證件,要求申請人先簽字,交通警察簽字先空著。因為車輛9月底要年審和辦理保險,且已有五次違法停車,長假臨近,外出可能被扣車影響行程,申請人無奈,只好先簽字取得《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并到銀行交納了罰款。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第33102xx488142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存在執(zhí)法人員無執(zhí)法資格、違法事實不清、違法事實認定錯誤、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處罰程序違法、明顯不當等嚴重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實施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應當予以撤銷:
1、執(zhí)法人員未出示執(zhí)法證件。處罰決定書上蓋的是該中隊隊長朱駿(男性)的章,但事實上從貼單到作出處罰決定均由協(xié)警實施,朱隊長均未在場,在申請人要求有關執(zhí)法人員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時,對方未能向申請人出示證件表明身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實施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
2、認定違法事實不清。處罰決定書中認定被處罰人于20XX年7月25日11時46分,在xx路路段實施不按規(guī)定停放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違法行為。違法事實表述不清:一是違法時間不清,停放是一種持續(xù)狀態(tài),應表述為一個時間段而不是一個時間點;二是違法地點不清,xx路路段很長,橫穿整個xx城區(qū),有禁停路段也有允許停車路段。
3、認定違法事實錯誤。申請人只是臨時短暫停車、人未離開現場、隨時可以駛離且未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并非“不按規(guī)定停放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別對停放車輛和臨時停車作出了規(guī)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實施條例均未對停放和臨時停車的涵義作出規(guī)定,根據通常理解,應以時間長短以及駕駛人對車的掌控狀態(tài)來區(qū)分,人在現場可以隨時駛離的短時間停車應為臨時停車。
4、主要證據不足。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只有20XX年7月25日11時46分申請人車輛停在xx小學路段的證據,這一證據只能說明相機快門打開不到一秒內車輛的狀態(tài),不能真實反映事實,車輛違法停放是一持續(xù)狀態(tài),應當用某一時間段的視頻來證明,至少應當拍照二次以說明某一時間段的停放狀態(tài),第一次拍照時通知立即駛離,第二次拍照實施處罰。
5、適用法律錯誤。理由有三:一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申請人的行為不應受到處罰,被申請人依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對申請人作出處罰錯誤,實施辦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所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作出細化規(guī)定,其適用的前提是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應受處罰,根據九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違法停車或違法臨時停車行為實施處罰需要二個前提,即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現場”包括在車上但不僅限于在車上,而“影響”的涵義也明顯大于“妨礙”,本案中申請人在現場且未拒絕立即駛離,也未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故不應處罰;二是適用《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時應一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不能直接依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作出處罰決定;三是本案能夠確定駕駛人,且未對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實施處罰,不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作出處罰決定。
6、處罰程序違法?!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罰款,交通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上述規(guī)定,按照簡易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應當場作出,本案中違法行為發(fā)生在20XX年7月25日,違法地點是xx小學路段,而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是9月13日,地點在城區(qū)中隊窗口,明顯不是當場作出處罰決定,應適用一般程序,不能適用簡易程序。被申請人既未立案,也未由二名執(zhí)法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未出示執(zhí)法證件,未制作詢問筆錄,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未進行審查,未告知擬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且拒不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嚴重違反了法定程序。
7、處罰決定明顯不當。就算申請人的行為構成違法應受處罰,但被申請人的處罰決定也明顯不當,理由有二,一是被申請人執(zhí)法目的不明。xx路xx小學路段地處xx商業(yè)中心,縣政府、xx小學、玉城中學、城關一中、xx商城、中心菜市場均在附近,而附近的xx路、珠城東路、玉興路均未按照道路交通法規(guī)規(guī)定設置相配套的停車位(庫)或停車場,交警部門大部分警力用于抄罰單,未著力維護重要路段現場秩序,處罰未與教育相結合,未考慮是否及時糾正違法行為及違法行為后果輕重作出處罰決定,有為罰款而罰款之嫌,偏離了交通行政處罰教育違法者、維護交通法律秩序的本意;二是處罰倚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規(guī)定對違法停放和臨時停車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申請人臨時停車行為情節(jié)輕微,并未造成嚴重后果,無明顯從重情節(jié),結合《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規(guī)定應處以50元罰款,不應處以150元罰款;三是執(zhí)法隨意性大、處罰顯失公正,從橫向和縱向來比較,都未做到公平公正執(zhí)法,從橫向來看,11時46分是xx小學放學時段,臨時停車接送孩子的人很多,大多未受處罰,據小道消息,特定路段在特定時間可以不處罰,對申請人予以處罰顯失公正,從縱向來看,近五年申請人在同一時間段同一路段幾乎每天開車接送小孩四次,總次數幾千次,只受到不到十次處罰,說明執(zhí)法隨意性很大。
申請人也是行政機關執(zhí)法人員,支持執(zhí)法機關依法行政、維護法律秩序,充分理解交警部門執(zhí)的辛苦和不易,也缺少時間和精力為了幾百元罰款進行行政復議或訴訟。但為了督促交管部門端正執(zhí)法目的、規(guī)范執(zhí)法行為、維護交通秩序,唯有提起行政復議。
綜上,請求撤銷被申請人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3310x8142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此致
xx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
20XX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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