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上路是需要攜帶駕駛證的,如果沒有攜帶駕駛證被抓是要承擔一些處罰的,這也是為了保障我國的交通秩序安全的一大方式。摩托車未上牌怎么處罰呢?針對這個問題,小編將在下文給您做詳細的介紹,歡迎您來閱讀。
未上牌怎么處罰
依據(jù)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或者補辦相應手續(xù),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或者補辦相應手續(xù)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附:法律依據(jù)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發(fā)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fā)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并監(jiān)制。
第十條 準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jù)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yè)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guī)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綜上所述,如果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是沒有牌照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或者補辦相應手續(xù)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我們會盡快為您解答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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