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年齡條件: 1、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 2、申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或者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3、申請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21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4、申請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在24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5、申請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在26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二)身體條件: 1、身高: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5厘米以上。申請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0厘米以上; 2、視力: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0以上。申請其他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無紅綠色盲; 4、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 5、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須有三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 6、下肢:運動功能正常。申請駕駛手動擋汽車,下肢不等長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請駕駛自動擋汽車,右下肢應當健全; 7、軀干、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一)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tǒng)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二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 (五)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準駕車型為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在暫住地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四條 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申請增加中型客車、牽引車、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申請增加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或者三輪汽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請前最近連續(xù)兩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二)申請增加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請前最近連續(xù)兩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大型客車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三)申請增加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請前最近連續(xù)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牽引車準駕車型資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在暫住地可以申請增加的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增加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準駕車型: (一)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三)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連續(xù)三個記分周期內有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行為的; (四)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連續(xù)三個記分周期內有駕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為,機動車駕駛證未被吊銷的。 第十六條 持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符合本規(guī)定的申請條件,可以申請對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第三節(jié) 申請、考試和發(fā)證 第十七條 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按照下列規(guī)定向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 (一)在戶籍地居住的,應當在戶籍地提出申請; (二)在暫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暫住地提出申請; (三)現役軍人(含武警),應當在居住地提出申請; (四)境外人員,應當在居留地提出申請; (五)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所持機動車駕駛證核發(fā)地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十九條 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除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提交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證明外,還應當提交所持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條 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屬于復員、轉業(yè)、退伍的人員,還應當提交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核發(fā)的復員、轉業(yè)、退伍證明; (二)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一條 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縣級以上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三)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屬于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出具中文翻譯文本。 第二十二條 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屬于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出具中文翻譯文本。 第二十三條 車輛管理所對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條件的,應當受理,并在申請人預約考試三十日內安排考試。 第二十四條 考試科目分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一”)、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二”)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三”)??荚図樞虬凑湛颇恳?、科目二、科目三依次進行,前一科目考試合格后,方準參加后一科目的考試。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科目一考試合格后,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三日內核發(fā)駕駛技能準考證明。駕駛技能準考證明的有效期為二年。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 第二十五條 考試科目內容及合格標準全國統(tǒng)一(附件2)。 科目一考試題庫的結構和基本題型由公安部制定,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建立本?。ㄗ灾螀^(qū)、直轄市)的考試題庫。 科目二考試項目包括:樁考、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側方停車、通過單邊橋、曲線行駛、直角轉彎、限速通過限寬門、通過連續(xù)障礙、百米加減擋、起伏路行駛。 科目三考試基本項目包括:上車準備、起步、直線行駛、變更車道、通過路口、靠邊停車、通過人行橫道線、通過學校區(qū)域、通過公共汽車站、會車、超車、掉頭、夜間行駛。 科目二、科目三考試采取必考項目與選考項目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選考項目根據不同車型隨機選取。 第二十六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二,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十日后預約考試; (二)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二十日后預約考試。 第二十七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三,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報考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二十日后預約考試; (二)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三十日后預約考試; (三)報考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四十日后預約考試; (四)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六十日后預約考試。 第二十八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考試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車輛管理所核發(fā)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九條 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考試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請其他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直接核發(fā)機動車駕駛證。屬于復員、轉業(yè)、退伍的,應當同時收回其所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條 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考試科目一。申請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機動車駕駛證的,還應當考試科目三。 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按照外交對等原則核發(fā)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一條 每個科目考試一次,可以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試終止。申請人可以重新申請考試,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試日期應當在二十日后預約。 在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有效期內,已考試合格的科目成績有效。 第三十二條 各科目考試結果應當當場公布,并出示成績單??荚嚥缓细竦模瑧斦f明不合格的原因。 第三十三條 每個科目的考試成績單應當有申請人和考試員的簽名。未簽名的不得核發(fā)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在考試過程中有舞弊行為的,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已經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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