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密云法院受理了一起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案。
2004年11月6日,宗某就自己的貨車向邢臺市財產(chǎn)保險分公司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為10萬元。保險期限自2004年11月7日起至2005年11月6日。為此,宗某繳納保費2.1萬元。
2005年7月10日,宗某雇傭的駕駛員姜某駕駛該貨車在密云縣東邵渠鎮(zhèn)與騎自行車人程某發(fā)生交通事故。程某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此次交通事故經(jīng)交管部門認定,姜某承擔次要責任,程某承擔主要責任。
事故雙方在交管部門主持下達成調解協(xié)議,原告宗某一次性給付程某家屬5.8萬余元。后宗某要求邢臺市財產(chǎn)保險分公司理賠,雙方因理賠金額發(fā)生爭議。宗某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全額賠償其支出的5.8萬余元。
宗某認為,按照道路安全交通法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原告投保的保險金額是10萬元,其因交通事故支出費用為5.8萬元,故保險公司應當全額賠償。
被告辯稱,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的險種系第三者責任險,不是第三者強制責任險,應當按照雙方所達成的保險條款確定權利義務,即只負責理賠全部損失的40%。
目前,本案正在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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